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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申请人不服XXXXXX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于XXXXXX年3月2日出具的《XXXXXX第0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申请贵处对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XXXX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于XXXXXX年3月2日出具的《XXXXXX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X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X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错误,导致事故责任认定错误。

    《XXX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申请人超速错误。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先后对申请人车辆的行驶速度做出过两次鉴定,两次鉴定的结果差距很大,第一次鉴定申请人的车速在每小时30公里以下,第二次鉴定在每小时42-47公里,被申请人毫无根据的采信第二次的鉴定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明显错误。

 二、认定申请人XXX和XXX承担同等责任是错误的,应改为XXX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XXX承担次要责任。

  本次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XXX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超速行驶且未避让申请人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虽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其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其主观上无法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是被动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申请人未取得驾驶证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理由。

     三、《XXX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程序错误。

     1、被申请人对车速进行委托鉴定时,只对申请人的车速进行鉴定,没有对XXX的车速进行鉴定。

    XXX交叉路口转弯时超速行驶未注意到后面行驶的车辆,监控视频拍摄的事实清楚,而被申请人进行车速鉴定时,没有对XXX的车速进行鉴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2、被申请人未对X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是机动车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请求XXX交通警察局依法撤销XXX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于XXX年3月2日出具的《XXX第0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X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

                            2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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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3-10 08:42: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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