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XXXXX
被答辩人: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和逻辑基础,XX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进一步解释: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住所地为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被答辩人未偿还答辩人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答辩人为接受货币一方。依法应由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应由XXXXX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答辩人:XXXXX
XXXXX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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