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知名(著名)律师陈天龙律师执业许可证:13310201310705617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非诉业务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1、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经过刚才法庭调查与现场比对,我们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应当认定二者相同。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被告提出合理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第一,被告主张侵权产品是由XXX家具厂制造、从而具备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免除赔偿责任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二是必须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很显然,被告不具备上述两方面条件。首先,被告是专业生产、销售椅子的企业,对本行业的椅子专利申请情况了如指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授权专利的公开,即视为所有人均已知悉,且就本案专利,原告已起诉多次,涉及到多家企业,其中就包括XX市的多家大型企业,亦有案件已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的产品或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以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法确定其合法来源。

第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XXXX厂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XXXX家具厂。

首先,根据被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XXXX家具厂注册登记经营者为XXXX。而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载明是兴永家具厂,无法确定XXXX就是XXXX家具厂。

其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XXXX家具厂存在买卖关心,更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XXXX永家具厂。

被告提供的销售单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销售单上面载明的收款账号为XX,XXXX家具厂经营地址为XXXX乡道口112国道南,而销售单上联系地址为:XXXX博览城A馆A8一楼。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的身份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与XXXX家具厂人员,所以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XXXX永家具厂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原告在被告网店下单购买是在2018年5月7日,而被告自称来源于XXXX家具厂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采购时间为2018年5月4日,被告网店处的库存显示为42724件。

第三、被告XXXX家具店天猫网店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描述为生产地为XXXX。销售单上有产品型号,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被控侵权产品则没有标注型号。

第四、二被告有专业的网店、专业的公司,XXXX家具厂只是一个小的个体工商户,二被告抗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有和合法来源也不符合常理。

故二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有理由推定被告就是生产者。

3、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XXXX家具有限公司为被告相XXXX家具店销售产品开具发票,XXXX家具店的经营者XX系被告XXXX家具有限的监事,且XX与XX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为夫妻关系,被告庭审中也一直强调采购货物的为XX,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被告XX家具有限公司与XX家具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XX家具厂为被告。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陈红家具厂,XX具厂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5、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合理合法

因二被告的产品质量低劣、价格降低,致使原告的销售订单大幅度下降,市场占有率降低,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6、本案适用新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综上,被告制造侵权产品时间长、许诺销售范围广、销售途径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考虑到原告的损失、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告获利、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原告的赔偿请求合理合法。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XXXX              

                                                         XX年12月4日


本文链接: http://www.ctllsw.com/content/?215.html

温馨提示:本网站所有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3-11 09:44:15  【打印此页】  【关闭

陈天龙律师

台州律师陈天龙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公司法、知识产权、非诉讼等业务,旨在为大众 提供超值法律服务,我们值得信赖,所处理的案件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首页
简介
电话
案例
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