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XXX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XXX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1024行初2号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县公安局,住所地XXX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应诉负责人XXX,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仙居县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XXX,仙居县公安局干警。
第三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县公安局及第三人XXX为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XXX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 泮永锋
人民陪审员 马瑞平
人民陪审员 周智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记员朱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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