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XXX
被告:XXX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区支公司
住所地:XXX市场1509-1511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 讼 请 求
依法判令:1、被告XXX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2、被告XXX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赔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6年11月12日17时27分,XXX驾驶车牌号为浙XXX号小型轿车在XXX电池车行维修店前路段将原告撞伤,后原告到台州市立医院救治。该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2016】第00396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XXX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徐凤超负次要责任。XXX车在被告XXX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被告已支付的除外):12725.51元,伤残赔偿金49911.54元;误工费30060元;护理费1503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综上事实,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给原告的经济造成极大损失,精神造成巨大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于贵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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