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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非诉业务

提供劳务者受害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惠………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

被上诉人:XXX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XXX市XXX区桐屿街道坝头村。

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区人民法院(2020)XXX10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现上诉于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请求

1、请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毛川进、XXX惠、XXX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诉人XXX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上诉人损65460.6元(不服金额为36821.6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XXX惠、XXX共同雇佣上诉人XXX,XXX惠、XXX均是XXX的雇主,均应对X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未认定XXX惠与XXX存在雇佣关系错误。

1、XXX惠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多次就赔偿事宜到XXX惠的经营的店内商谈赔偿事宜,XXX惠从未否认其与XXX之间的雇佣关系。

2、XXX惠在店里接览生意,然后由XXX组织人员施工,XXX惠与XXX共同雇佣上诉人,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服务单据等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

二、本案不属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确定本案的责任比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责任来确定责任比例。

1、原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之规定定性和划分责任与本案客观事实、法律关系不符,属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35条适用的对象仅限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即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均限于自然人,而本案发生的劳务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个人与个人之间,XXX电缆有限公司是本案劳务的发包方及最终受益人。

其次,从立法的初衷和背景来看,也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划分本案的责任比例。《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之前,草案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纠纷,主要如家庭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社会广泛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公众都建议,对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所产生侵权作出了本条的规定。该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期间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许多媒体将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教、小时工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范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报道。可见,《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是适用如保姆、家教、小时工等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单纯劳务关系,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不适用本案。

2、本案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归责原则来划分责任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该条并没有限制劳务关系形成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之间,只要属于雇佣关系发生的损害均可适用,同时也只有适用该条才能显示公平。

3、XXX电缆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XXX,存在选任的过失,且在上诉人提供劳务过程中,XXX电缆有限公司对提供劳务人员缺乏安全管理,同时被上诉人XXX电缆有限公司应该为提供劳务者为个人购买保险(包括商业保险),但在本案中XXX电缆有限公司均未尽到自己的义务,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一审判决确定由上诉人自行承担65%的责任,二被上诉人承担35%的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对上诉人显失公平。

1、上诉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是在使用XXX电缆有限公司的梯子的过程中摔伤。

在一审中,上诉人称人字梯合页断裂,XXX电缆有限公司否认是其梯子的合页断裂导致上诉人受伤,但是梯子是XXX电缆有限公司是不争的事实,XXX电缆有限公司是劳动工具的提供者。原审中上诉人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将报警记录及调解的录音录像均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而一审认定在“原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是人字梯合页裂开导致原告XXX受伤”,而一审判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即认定上诉人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应当预见到危险性,却没有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没有注意谨慎安全,以至于摔落受伤。其次,从证据分配责任来看。上诉人在被上诉人XXX电缆有限公司受伤,当时为了去医院救治,不可能对施工现场保留事故的原样,在受伤后第一考虑的是及时就医,不可能想到不去治疗而去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一般的常人都不可能有这种取证保护意识,更别说上诉人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民工。同时XXX电缆有限公司现场,由被上诉人控制。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人字梯合页断裂的证据,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65%的责任明显不当,对上诉人不公平。

2、XXX电缆有限公司作为管道的发包方及最终的受益人,其将管道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XXX,对其承包人的选任存在重大的过失,同时在上诉人施工过程中,未尽到管理及安全提醒义务,也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相应的保险,存在明显过错,在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其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也是完全错误的,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3、上诉人按照XXX的指使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XXX一直在现场指挥,上诉人听从XXX的指挥。因此,原审判决XXX进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XXX惠不承担赔偿责任完全错误。

四、事故发生后,三被上诉人没有尽到最基本的义务,一直是在推卸责任。在上诉人受伤住院后,三被上诉人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在上诉人求助公安机关、人民调解中心后,三被上诉人仍是千方百计的抵赖,推卸责任。

五、原审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判决被上诉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均大于本案件。比如2020年作出的(2019)XXX1004民初615号判决,判决提供劳务方承担50%的责任,其他方承担50%的责任。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9)XXX1004民初524号判决提供劳务方承担40%的责任,其他方承担60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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