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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                         (实际出资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名义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1.甲方与              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

   2.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名义持有人,该出资为甲方实际出资。

3.乙方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相应的股权,并不收取报酬。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名下,所得的股权转让款项由甲方所有。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在乙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公司,将所代持的股权,以甲方认可的方式转由甲方指定的人持有。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4.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承担投资风险。

  5.甲方作为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代为持有的股权及其所得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乙方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应无条件支持和按照甲方意见作出表决。

5.乙方在发生大额负债(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维护自己的股权的安全和完整。

6.乙方明确知道,按照本协议约定所代持的股权,不属于自己的个人和家庭财产范围,并已经将上述的情况明确告知自己的继承人。


  五、保密条款 
  乙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内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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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9-16 10:00:0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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